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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点击数:

津渤职党发〔202241

师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和师德底线,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建立天津市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津教政办〔20197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含三方聘用人员及外包服务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为师德考核及失范行为处理的领导机构,成员由院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教师工作部,办公室成员由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教务部、督导办公室、科研管理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统战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师德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实施和督促检查,以及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复核等相关工作。纪委办公室为监督部门,各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教师师德教育、监督、考评等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教师须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接受学院对师德行为的监督、考评和管理。

第五条 学院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

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

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

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

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

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

为人正直;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讽刺、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学生,或教唆学生讽刺、侮辱、恐吓、歧视、欺凌他人;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受理与调查

(一)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举报材料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情况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师德失范行为性质启动相应调查与核实。

(二)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负责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协同处理原则,做好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工作。

1.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核查;涉及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教务部负责核查;涉及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的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涉及学生权益问题、师生关系问题的由学工部负责核查;涉及中层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核查;涉及违反党风党纪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核查。

2.反映问题受理后,核查部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问询被反映人和相关人员,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说明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

3.核查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查情况及核查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并形成处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4.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通知教职工及所在部门。被处理人员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同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5.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三)受理、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受理、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受理、调查处理的关系;

2.与受理、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2.未提供书面材料的举报;

3.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举报;

4.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第九条 处理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及影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获得过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3.情节严重,除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党员教职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师德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分为个人总结、综合评议、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学院审定。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在考核前,对照师德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对个人师德表现进行总结。

(二)综合评议。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教职工个人总结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教职工个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三)结果反馈。各部门、二级学院向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对教职工进行批评谈话。

(四)异议处理。教职工对师德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五)学院审定。各部门、二级学院提交的考核结果,由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形成初步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出国深造、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的首要依据。

1.学院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内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或违反教师师德承诺书,无论情节轻重,年度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自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禁止参与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

2.教职工师德考核合格是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必备条件,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并填报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解除、问责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部门,负有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党支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对每年内出现2起以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案例或2人以上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含三方聘用人员及外包服务人员)如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经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解除其与学院的劳动关系或直接退回原三方(外包)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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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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