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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章程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点击数: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719

五、办学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508号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面积671亩,校舍建筑总面积31万平方米。坐落于美丽的渤海之滨,中国近代化学工业发源地、中国现代职业教育创新改革示范区——天津。学院化工职业教育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8年,2001年成立高职学院。建校60多年来,学院职业教育事业深受范旭东、侯德榜、李烛尘等近代实业家、科学家爱国精神的影响,传承着自强不息的奋斗基因和企业血脉,秉承化工先驱的优良文化传统,肩负着现代化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重任,为天津乃至全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技能人才,赢得了“化工企业人才‘黄埔军校’”的美誉。

学院2019年被教育部确立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天津市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院校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国家级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拥有国家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一个。曾被评为中国化学工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单位,天津市文明学校,是首批天津市高职示范校。

学院通过深度对接产业链,发挥产学研优势,构建了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体系。设有七个二级学院和三个教学部,在校生11000余人,有校企联合本科专业1个,高职专业45个,年平均就业率达到95%。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特色专业2个、国际化专业4个、国家级和市级教改示范专业各1个。此外,学院有5个骨干专业、4个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协同创新中心入选《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项目,通过国家级认证。

 学院拥有一支业务精湛、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教授22人,正高级工程师3人,聘请美国、法国等国外高校知名专家为客座教授;有博士6人,硕士231人,高级以上职称211人;省部级教学名师6名,省部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

学院建有全国同类院校一流、天津市高职院校规模最大的石化和化工仪表实训基地。与行业企业共建校外实训基地156个。其中3个实训基地为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院系首批全国石油与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示范性实训基地、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为行业企业和学校等培训年均达2万人次。

学院有着广泛的国际影响。2016年建设了中国境外首个“鲁班工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为泰国及其周边国家培养职业技能人才4000多人次,师资培训500多人次,多人次在其国家技能大赛获奖,搭建起了天津职业教育与世界对话、交流的桥梁,成为输出中国职业教育软实力的领跑者。学院“鲁班工坊”截止目前共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162人,短期交流、培训留学师生764人。“鲁班工坊”有4个国际专业通过泰国职业技术委员会(VEC)的认证,留学生获得泰国国家劳动技能大赛工业自动化专业赛项金牌奖。学院被天津市教委确定为首批外国留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荣获泰国政府颁发的“诗琳通公主”奖章,荣获全国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学校、亚太职业院校影响力50强学校称号。

学院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深化“三全育人”教育模式。注重培育优良校风,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过举办各类技能大赛,为学生营造劳动光荣、技能至上的学习理念,达到德技同步培养的目的。自2007年起承办“渤化杯”全国石油与化工职业院校学生化学检验工技能大赛;2012年起接续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业分析检验赛项中职组6次、高职组7次,承办高职组水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赛项1次;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天津市选拔赛4次;承办天津市国资委职工竞赛8次。

先后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团体一等奖12次、二等奖6次、三等奖9次。获得各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12次、二等奖16次、三等奖9次。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铜奖1次。获得“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二等奖2次、三等奖4次。教师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得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2项。有25人次荣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7人次荣获优秀裁判员称号。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43项;局级科研创新课题立项173项;校企合作课题立项35项。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65项,获授权技术专利70项。

学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重要使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职院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渤海人的历史贡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执行天津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2023年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计划和专业,执行2023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

第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原则:普通专业5000-55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学院下发的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具有本市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九条 考试采取“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分为综合能力(管理服务类)和综合能力(工程技术类)。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报类别。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各科试卷满分:语文、数学、外语各为 150分,综合能力为200分。

考试时长:语文为120分钟、数学和综合能力为90分钟、外语为60分钟。

第六章 志愿填报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填报时间 以考试院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的有关规定,自2023年起,完成高中学业的天津籍退役士兵,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报考本市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由相关高职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本市各高职院校要依据《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实施方案,并及时告知退役士兵考生。

符合退役士兵免试文化素质考试条件的考生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程序与普通考生相同;同时还须填写《2023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免试文化素质考试审批表》并完成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退役士兵免试文化素质考试条件的考生在高职院校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和专业录取要求后,需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报一所高职院校。并与高职院校的招生部门联系,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则;结合考生填报的志愿,以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录取以平行志愿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录取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院校录取分数,看是否达到第二院校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院校志愿。在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院校;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对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当若干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将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一般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九条 已被春季招生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帮助特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学院春季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的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bvtc.edu.cn

邮编:300402

话:022-88251843 88254113

招生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 508 号

 

招生电话:022-88251843 8825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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